暂时进出货物

根据海关总署第233号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》第十条规定: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。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,持证人、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,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,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。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、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。

根据海关总署第233号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》第十条规定:

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。

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,持证人、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,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,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。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、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。


涉及类型:

1、先出后进

出口:全免(不涉税)

进口:全免

2、先进后出

进口:保证金/保函(涉税担保)

出口:全免

如未在6个月内复运出口,且未办理延期手续则保证金/保函转为税款,征免方式即变为“照章征税”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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