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理物品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,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,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。

查看更多
暂时进出货物

根据海关总署第233号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》第十条规定: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。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,持证人、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,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,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。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、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。

查看更多
退运货物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第四十三条规定: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,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,不征收进口关税。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,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,不征收出口关税。

查看更多
津ICP备2023002915号-1 津公网安备12011002023030号
在线客服
在线客服